一.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落户越秀区公共集体户?

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处落户的人员,且本人实际居住地在越秀区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落户。

1.如恢复户口人员,即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包括两劳释放、失踪寻回回市复户的人员,本市没有投靠人、无固定合法住所或居住地无法入户的)父母双方均是本市公共集体户口或父母一方在本市公共集体户,父母一方户口在外地的子女(可挂靠在父母公共集体户口上);

2.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本人在本市没有其他合法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的;

3.孤寡老人、孤儿且本市无固定住所的;

4.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

二.入户公共集体户的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迁出?

入户公共集体户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户口关系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口迁出:

1.在广州市内拥有合法房产;

2.在广州市内有常住户口直系亲属的;

3.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

4.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尤其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5.实际居住地不在越秀区辖内的;

6.其他不再符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集体户落户条件的。

 

(来源:羊城晚报)